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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劳务派遣公司田福人力:工伤相关知识(一)

来自:田福人力              发布时间:2017-01-06
    

      

        海南劳务派遣公司田福人力今天给大家详细讲解工伤相关知识。

       1、哪些情况属于工伤?哪些情况视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伤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 海南劳务派遣公司田福人力根据《海南省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及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垫付有关费用,待认定工伤后再由规定渠道支付”。病性稳定后应转到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进一步的治疗康复,在此时期应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工伤认定。

3、工伤认定是由哪个部门负责?如何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未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海南劳务派遣公司田福人力提醒,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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