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和四大原则(二)

来自:田福招聘网   发布时间:2015-11-18 17:07:56
海口劳务派遣认为劳务派遣的公司经营服务有着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所以自然有必须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海口劳务派遣认为劳务派遣有以下的四大原则。首先有同工同酬的原则。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在人社部相关局工作的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的职工享着有与用工单位原来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这样的同工同酬并不不包括社会保险和福利。 同工同酬其实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的等级的员工在相同的岗位上,企业应该执行同杨的工资待遇标准。但种情况就容易被异化为,是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海口劳务派遣认为雇员租赁的原则。劳务派遣的本质其实是对雇员的租赁,派遣这个词并其实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和租赁这个词却能够概括劳务派遣所有的业务特征,并且对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进行合理的解读。雇佣与租赁一样更加适用于解释用工单位与劳动力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着租赁的劳务关系所以并不是劳务派遣,也不适合签订劳务派遣的用工合同。 海口劳务派遣认为受益归责的原则。在《侵权责任法》里面规定了: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人们的普遍认知里面,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而谁受益,谁担责,也是与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所以派遣的员工一旦出现了工伤的事故,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不足部分则应该是由真正的用工受益方也就是用工的单位来进行承担。 海口劳务派遣认为拒绝垫付的原则。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来承担派遣员工的社保费用和工资。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换句话也就是说派遣公司可以不为用工的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并且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够坚持这条原则,如果为用工的单位垫付了以上所说的费用,那也就意味着在无形之中增加了自身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