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人才在线谈无效劳动合同

来自:田福招聘网   发布时间:2014-01-03 10:48:37

    在海南人才在线接触到的劳动者中,有相当部分是缺乏对《劳动法》《合同法》等一些法律、法规的了解,在自身利益被用人单位侵犯时,还全然不知。同时也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在与用人单位交流时常常处于被动地位,跟着用人单位指的方向走。目前,有部分用人单位抓住了毕业生的这一个弱点,损害了不少学生的利益。所以,毕业生在就业时,最好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常识,最起码要了解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以免被一些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束缚手脚。

第一、口头约定合同.

个别企业出于自身的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由于求职者大多很珍惜就业岗位,一般不敢对此提出异议。然而,一旦出现了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损害。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因为口头约定的合同其它为无效劳动合同。
第二、真假劳动合同
    某些企业为了应付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劳动者签订真假两份合同。以符合有关规定的“假合同”应付劳动管理部门的检查,实际上却用按自己意愿与劳动者订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劳动合同来约束劳动者。
第三、附带保证合同
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硬性规定另签一份“保证书”,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来约束劳动者。
第四、无保障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中,不具备病、伤、残、死亡补助和抚恤等内容,或虽有些条款但不符合同家法律规定。劳动者一旦发生病、伤、残、死亡等情况时,企业或者置之不理,不管不问,或者比较低的给予一次性的陪偿金,其金额远低于实际医疗费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标准,使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第五、抵制性质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跳槽”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为抵押物,以至于扣留劳动者应得的福利或工资,一旦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特扣留。这样的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本文来源:海南人才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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