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社保代理"_劳务关系的基本特征如下所述。

来自:田福招聘网   发布时间:2013-08-05 17:19:33

    (1)双方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2)提供劳务的一方是否取得报酬是以劳动结果为准。
    (3)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自行承担风险。
    目前,与劳动关系相近的一类劳务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从事这类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具体来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有人称之为“租赁劳动力”。
    (3)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4)已经办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类似劳务关系,但又不完全是劳务关系。有人又称之为特殊劳动关系。
    (S)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