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社保代理"_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它有哪些特征?

来自:田福招聘网   发布时间:2013-08-05 17:19:56

 

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概念。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订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他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中经常被用到的概念,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次在立法中使用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事实劳动关系推到了最前沿,使劳动保障部门无法也不容回避这一问题。《条例》第18条、第61条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这进一步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 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实,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目前,立法认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从立法沿革来看,法律赋予“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更多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特有现象,它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复杂性。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面广,人数众多。
    (2)特殊性。事实劳动关系与非法劳动关系有着主体、内容、保护手段等方面的本质区别。
    (3)合法性。事实劳动关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
    (4)隐匿性。享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只有事实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时才会引起人们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