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人事代理公司田福人力:人事关系(四)

来自:田福招聘网   发布时间:2017-12-05

    (三)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海南人事代理公司田福人力根据1998年国务院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和学术研究团体等。其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农村专业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社会团体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志愿性、自治性等特点。海南人事代理公司田福人力根据近年来我国社会团体发展迅速,据民政部公布的((2006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06年底,全国社会团体已有19.2万个。海南人事代理公司田福人力与事业单位服务于公共利益相比,社会团体主要服务和代表其成员利益,其活动经费也主要自筹或来源于社会捐助。我国对社会团体的人事管理一般参照事业单位进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2001年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其档案管理、档案工资、社会保险、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政审证明等人事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与事业单位改革相适应,聘用制将是社会团体未来基本用工方式,因此社会团体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也是大势所趋。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

    海南人事代理公司田福人力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文职人员是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与拥有军籍的文职干部不同,文职人员没有军籍,没有干部身份,属于社会流动人才。文职人员的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者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流动人才,军队对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文职人员解聘后即成为社会流动人才。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的聘用合同属于私法性质的劳动合同,应属于劳动法调整。

综上所述,海南人事代理公司田福人力基于公法性判断标准,人事关系应表述为:国家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法)执行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与其具有公职身份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力使用关系。它不包括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劳动力使用关系,也不包括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聘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