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劳务派遣和我们分享犯罪案例(1)

来自:田福招聘网   发布时间:2015-09-15 17:35:40
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商标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和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等服务项目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许可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使用,先后在广州、北京、上海和山西太原开发了以“星河湾”为名的高档商品房住宅。被告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其2006年在南通市开发区开发的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命名“星河湾花园”,被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诉至法院,索赔25万元损失。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维持该项判决。  由南通中院一审判决、省高院二审维持的“星湖湾花园”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江苏省首例涉房地产楼盘标识侵权案。在该案的审理中,人民法院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在特定区域内的知名度、被告的使用方式和缘由以及房地产开发销售的特点等方面进行了认证分析,综合认定被告炜赋开发公司使用“星河湾花园”作为其楼盘名称合理、正当,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而不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同时,认为原告广州星湖湾实业公司和广州宏富房地产公司未能证明其将“星湖湾”作为楼盘商品名称或企业字号使用的知名度已辐射至江苏省地区,所以被告炜赋开发公司使用“星河湾花园”作为其楼盘名称也不构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起案件的成功判决,一方面起到了进一步明晰此类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审理原则和尺度把握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也给本地企业今后如何在竞争日趋激烈的房地产市场中,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和提前布局观念、努力提升企业竞争软实力带来诸多有益的思考,有利于促进南通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