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劳务派遣介绍中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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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9-11 09:13:03
董某于 2008年5月1日到某物业管理公司上班,并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5月5日,董某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权利,因此,其在岗期间没有办理社保,物业公司也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折算成补贴,随工资一同发放给了董某。2009年3月24日,董某离开物业公司后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为其补办工作期间的社保。
物业公司认为,是董某自己不愿意缴纳社保,公司也已经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了董某,因此,董某无权再要求补办工作期间的社保。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董某虽作出书面声明,但根据《劳动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董某的书面声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于是裁决物业管理公司为董某补办社保,而董某返还用人单位发放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