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劳务派遣分享在单位或在工作中打架如何认定工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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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9-08 09:57:31
2012 年7月3日上午10时许,某单位员工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打卡,但根据该单位规定,员工进入单位时须按照《大门出入规定》接受车辆后备箱检查,但王某某以嫌麻烦为由拒绝该单位保安牟某某对其车辆进行检查。期间,因牟某某坚持要求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王某某骂了句牟某某,牟某某觉得自己是履行职务行为,双方发生口角并最终导致两人厮打在一起。后当地公安派出所对两人的打架行为作出责任认定,认定牟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后该单位认为王某某的打架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次年,王某某以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为由,向该单位提出包括医疗费、就业补助金等所有费用共计8万余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从上述的规定来看,员工在上班时间打架不一定构成工伤,须结合事发当时的具体情况予以分析。打架受伤认定为工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因此,本案中,王某某被保安牟某某打伤的原因在于王某某拒绝按照公司规定对车辆后备箱进行检查,其行为与自身工作职责无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抛开王某某是该公司员工的身份不谈,该公司保安牟某某在上班时间,由于王某某拒绝接受保安部对其电瓶车的后备箱进行检查,二人发生语言及身体冲突。该公司应当承担牟某某对他人人身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在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满足了以下两个条件,该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牟某某是该公司的的工作人员;(2)他是因为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但该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限于牟某某应承担的责任限额(70%)。
综合上述两点,就王某某因此次打架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律师认为,各项损失按照以下方式予以核定:(1)、医疗费部分,根据票据实际金额进行计算;(2)、交通费部分,须结合就诊情况及交通费发票予以确定,如无发票,可酌情按照公共交通工具标准考虑部分费用;(3)、误工费部分,须由王某某提供其收入减少证明并根据医疗机构医嘱建议的休息天数予以确定;(4)、营养费部分,须具备就诊医院出具的“加强营养”医嘱建议,并按照医嘱天数确定,标准不超过20元/天;(5)、护理费部分,如果王某某未住院且无就诊医院出具的需要专人护理的医嘱建议,不支持护理费;(6)、精神抚慰金部分,王某某仅系轻伤,主张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前述损失,该公司不超过总损失金额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