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意义(三)

来自:田福招聘网   发布时间:2013-09-20 10:01:54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的标准执行,法律之所以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该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标准执行,就是因为劳务派遣往往是由经济落后,而劳动力相对过剩的地区向经济较为发达,但劳动力相对短缺的地区进行的,也就是说用工单位所在的地区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在一定的程度上要优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在现实中这种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差距,往往成为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剥夺劳动者真当权益的缘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因此而受到伤害,仅仅只是拿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的标准工资,这甚至成为了劳务派遣的吸引所在,基于这种情况,本法对于这一劳务派遣中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标准,应该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标准执行。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被派遣的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可以将被劳动者退回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只能是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纪违法以及不胜任等工作情况,这样劳务派遣单位就可以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的劳动者无论是在劳务派遣单位,还是在用工单位都有依法和参加组织工会的权利,至于是参加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会还是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还有,有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的义务在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之间做了明确的划分,使得再出现劳动争议时有法可依避免产生责任推委的现象,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