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意义(一)

来自:田福招聘网   发布时间:2013-09-20 10:01:21
    针对实践中劳务派遣用工被滥用的突出问题,应该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的主渠道,只能是一种补充形式。为什么劳务派遣不能成为用工的主渠道呢?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的最明显特征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规避企业的用工风险,提高企业用工管理弹性,以及减少一些劳动纠纷。但是它最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是相分离的。作为一个用工单位来说,那么他用工的层次可分为不同级别的层次。最低的层次就是养而不用,就是把一个工人养起来而没办法用,就是说临时的很多劳动力处于闲的状态。中间的层次就是养而使用,上上层次就是用而不养,所以说劳务派遣这种形成就出现了。劳务派遣有一个显著的特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就是说一个企业不一定要把各种什么样的人才都养起来,但是我在使用的时候我就用这种能用的上。市场经济的建立实际上就是说运用而深了,这样一种就是说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一些工作岗位可以以劳务派遣这种方式来去完成,他还有一个特征我用人,你管人,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上的什么劳动力,但是他的管理呀包括社保等等其他的工作由派遣公司去完成。
    劳务派遣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特殊的有意的补充确实发挥了他积极这种作用。对于劳动派遣工来说有利于建立一种稳定的劳动关系,但是最近一段时间,用人单位和劳动派遣单位他只是为了追求一些经济利于,有时候会通过多种形式来侵犯劳动合同的合法权益。在劳务派遣里面这个劳动关系是劳动和派遣单位之间建立的,在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他存在一个合同性质民事法律关系,这个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是不一样的。所以这个三方之间呢处于两种性质的这个法律关系,那么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务派遣这个方式他肯定是这个比较节省的用人成本,作为用人单位他不需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这个劳动保障是由这个派遣单位来建立的。但是这个过程中有什么问题,用人单位如果说节省了成本他愿意用这个事情,实际上节省的这一部分从那里出来,这个劳动来说他身上肯定会少得到一部分,而且这个三方关系里面即便是这个派遣单位他给劳动者建立基本的劳动保障一些关系。但是假如没有这个派遣单位没有第三方,那么用人单位支付这个劳动费用应该全部于劳动者享有的,现在就是说用人单位支付出来这一部分劳动费用派遣单位要得到一部分,因为派遣单位他也是一个市场工的主体他也是一个营利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