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关系。在我国,劳动法律规范属于社会法的体系。具体说来,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享有平等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劳动者又隶属于用人单位,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领导,遵守其内部合法的规章制度。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是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劳动法律关系,但是内容不得违背法律。
(3)劳动法律关系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墓础,劳动者只有实际参与劳动过程并受劳动法律调整,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4)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行为。劳动行为就是劳动者实际参与社会劳动的行为。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受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包括三个方面,即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三个方面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
利和承担的义务。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指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包括体现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物质利益性质的事物,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