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社保代理公司田福人力:HR注意了:这些证明不能随便开(二)

来自:田福招聘网   发布时间:2017-06-27

海口社保代理公司田福人力发现,在职时间不能随便证明

20145月,张某经人介绍,入职某电子公司。由于正值旺季, HR忙于招聘,一直没来得及和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当年6月,张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并于次月办理了离职手续。不久,张某回公司找到HR,谈到自己最近希望找工作,但是很多公司都要求有工作经验,并且会考量员工长期工作的忠诚度,希望公司能帮忙重开离职证明,证明自己在公司做了一年的运维工作。

HR觉得员工已经离职了,不会有什么经济补偿的风险。没想到,不久后公司就收到了仲裁委的开庭传票。

张某请求仲裁委确认自己与公司自20137月起至20147月止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自20138月起至20147月止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8500元。后劳动仲裁委根据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裁决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

简评

这是一起公司随意为员工开具不属实的离职证明而引发诉讼的案例。司法判案过程中讲究的是证据事实,即审判员不能单纯凭借单方的口头辩解还原案件事实,而需要依靠双方为证明自身的主张而提供的证明材料予以判定。

本案中双方的实际劳动关系存续极短,双方本身没有太多工作材料,但是,公司却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给张某开具了不符实际的离职证明,反过来证明了员工的主张,即双方之间在争议期限内存在劳动关系。

因而,仲裁委裁决公司需要承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符合法律依据的。公司在没有其他相反并有效的证据的情况下,即使不服也很难有机会得到法院支持。双方能够调解已经算是比较皆大欢喜的结果。

海口社保代理公司田福人力认为,离职原因不能随便证明

20046月,江某进入奉化市某织染公司工作,并于2014930日提交辞职申请。由于个人主动辞职不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同年10月中旬,该公司为帮助其领取失业金,以公司停产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证明其为非本人意愿失业,并在证明书中写明已支付经济补偿金。

今年6月,江某却“反咬用人单位一口”,以公司实际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出具了江某在此之前辞职的证据,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申请人辞职在先,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

简评

这是一起公司为员工虚构离职原因开具离职证明而引发诉讼的案例。离职原因是员工能否领取失业金的决定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下才有机会领取失业金。

案件中的公司明知员工不符合领取条件,却主动帮其虚构离职原因,骗取国家失业保险待遇。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能被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员工关系的人文关怀不能依靠建立在违法基础上的好心好意,而应当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细节。如若本案中的公司,在员工离职后帮助推荐就业,为员工提供一些心理援助等等,可能就省却了后续这些应对诉讼的麻烦。

 企业该如何处理员工开具证明的事?

员工作为企业的一员,依约履行劳动义务,同样也有权利要求企业为自身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当员工有正当的理由要求企业开具证明,企业不仅应当认真对待,还应当积极配合。为了企业不要重蹈案例中三个公司的覆辙,建议企业在开具证明时:

一定要确保证明内容符合客观真实,不可弄虚作假。

二是尽量写明证明的真实用途。

三是对于加盖了公章出具的证明最好做好登记备案。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系社会的诚信体系,并不使公司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