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劳务派遣介绍教师违法案例(1)

来自:田福招聘网   发布时间:2015-09-21 18:52:11
乌鲁木齐市12岁的小学生李X X,日前因班主任老师罚抄作业而在家用红领巾自缢身亡。这件事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李X X是新疆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学附小六年级学生,平时性格开朗,活泼调皮,纪律性较差,学习成绩属中下水于。5月7日上午早读课上,李X X因没按要求补写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抄写课文《梅花魂》而受到班主任老师的批评。班主任派李X X的同学打电话叫来其父亲李小平,让李小平将儿子带回家补家庭作业,并罚他将语文课从第一课一直抄到第十八课。当日13时40分,李小平夫妇回家,发现门从里面反锁着,反复敲门都无动静,遂破门而人,发现李XX横躺在客厅门前,一条红领巾拘成的圈一头套着离地面约90厘米的门把手,一头套着李X X的脖子。李小平夫妇抱起已失去体温的儿子直奔附近医院急救,终因发现太晚,抢救无效而亡。李X X自杀事件已引起乌鲁木齐市教育界的广泛关注。一些专家指出,李X X事件一方面反映出我们教师在教育方法上的简单粗暴,另一方面也说明学生的心理素质教育亟待加强。只有迅速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才能从根上上避免类似悲剧的再度发生。 案情评析:(1)在本案中,李X X自杀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己。他自杀的主要原因在于他自己心理承受能力太弱,不能正确对待班主任对他的错误作法。班主任罚他抄作业的作法虽然是错误的,但并不是导致他自杀的必然原因,因此李XX对其自杀负有主要责任。(2)班主任的作法是错误的,违反了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①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②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③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指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心理,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并且容易引起家长与教师的纠纷,各地城乡初等学校都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经常教育全体教职工,把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一条学校纪律,严格遵守。在本案中,班主任采取的是变相体罚的作法,即间接使学生感到肉体痛苦的作法,如罚站、罚饿、罚劳动以及本案中的罚抄作业。我们既反对直接体罚,也反对间接体罚。本案中的班主任间接体罚的错误作法给学生造成了伤害,同样要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