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有哪些义务?(2)

来自:田福招聘网   发布时间:2013-10-30 16:27:47

    (10)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会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11)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12)工会会同行政方面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文化、业务素质;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1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律或者法规、规章,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1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就业制度军1.什么是促进就业制度?劳动法是怎样规定的?场促进就业制度是。。家鼓励具有,、。。力、。民在法定,、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并通过各种措施保障劳动者参加就业的权益。其具有如下特征。
    (1)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
    (2)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行为能力。
    (3)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
    (4)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5)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促进就业制度还有以下内容。
    (1)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来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3)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4)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5)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6)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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