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资格是指公民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劳动者资格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这两方面共同决定着公民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和享有并行使劳动权利、承担并履行劳动义务的范围。同时它们也是公民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基本资格或者说一般资格,不具备该资格的公民则不允许参加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合法主体。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它表明公民依法可以成为哪些劳动权利的享有者和哪些劳动义务的承担者。《劳动法》第巧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一般情况下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始于16周岁,未达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特殊行业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必须依照法律履行特殊程序。在我国,限制劳动者权利能力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
(1)户籍。目前的缺陷主要是对农民工和外地人的就业限制。
(2)职数。在我国一般只允许公民在同一时期间只能成为一个单位的劳动者(即一人一职原则,现在对一人从事多职仍有所限制)。
(3)制裁。在特定情况下公民因违法而受到不得从事某种职业或者不得选择某些单位的制裁。
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权利不同。劳动权利就是劳动者享有的参与社会劳动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权利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
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权利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不同。劳动权利能力以有关劳动法律规范为根据;劳动权利的直接依据除有关劳动法律规范外,还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等。
(2)属性不同。劳动权利能力是劳动者法律资格的一个方面;劳动权利则是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一部分。
(3)意义不同。劳动权利能力是界定公民能够参与哪些劳动法律关系和享有哪些权利以及承担哪些义务的范围;劳动权利则主要是公民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之后实际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它表明公民依法可以成为哪些劳动权利的行使者和哪些劳动义务的履行者。公民只有在其劳动能力达到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要求的水平,并且能由自己自由支配的条件下,才会被劳动法确认为有劳动行为能力。在我国,劳动行为能力的起始年龄为16周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除外。公民满18周岁为具有完全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主要受年龄、健康状况、智力状况和其人身自由状态等的限制。
劳动行为能力与劳动能力不同。劳动能力就是一种能力,按其定义,劳动能力应包括一个人的各种能力,最主要的是在这个社会上赖以生存的工作能力,其次是日常生活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因此,劳动能力可以分为职业劳动能力和一般劳动能力。所谓职业劳动能力,是指个人从事一定职业劳动所具备的身体条件和其他素质;而一般劳动能力主要指从事一般劳动和日常生活的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与劳动能力的主要区别如下。
(1)根据不同。劳动行为能力直接以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劳动能力直接以人体生理和心理因素为依据。
(2)属性不同。劳动行为能力作为劳动者法律资格的一个方面,具有法律属性;而劳动能力作为人的生存能力的一部分,具有自然属性。
(3)意义不同。劳动行为能力是国家对公民一定劳动能力的法律认可,表明法律对公民在体力和脑力上所要求的应然状态;而劳动能力只是表明公民身体中所存在的体力和脑力的实然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