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③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合同法》对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关系由《劳动合同法》确认、调整和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下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营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③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上的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事业单位与企业在设立条件、经费来源、财务制度、编制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管理理念等方面均有差异。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情形下,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法》不适用于家庭雇佣劳动关系,不适用于国家公